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文化厅。不再保留由文化厅管理的文物局,其职能并入文化厅,对外挂浙江省文物局牌子。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文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交给省文化厅。
(二)下放的职能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的验贴工作下放给所在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的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
(二)研究、指导全省文化、文物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的改革。
(三)综合管理全省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文学、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不含电影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省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
(五)研究制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六)负责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行政执法、管理和稽查;研究制订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
(七)研究制订本省对外文化文物交流的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申报和组织实施全省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
(八)制订全省文化、文物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全省文化、文物设施建设,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九)审核、报批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审核报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编制文物维修经费预算,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十)研究、制订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的建设和各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组织全省国有文物鉴定,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换、调拨,审核、报批重大展览项目。
(十一)指导和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文化、文物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活动。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协调厅机关政务;管理厅机关的行政事务;负责草拟有关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文稿。
(二)人事处
研究制订全省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文化事业体制改革和省级文化系统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省级艺术教育工作;承担社会文化社团资格审查。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文化经济政策;负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省级文化系统的事业经费;指导全省文化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省级文化系统基本建设;负责全省文化、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四)艺术处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文艺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及规划,管理全省专业文化、艺术事业;调控全省文艺事业的发展结构及布局;研究指导艺术专业剧团的管理体制改革;宏观指导全省专业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五)社会文化处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宏观指导全省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建设;归口管理全省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文化产业与电影处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文化产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指导、管理全省电影艺术创作、发行和放映工作;协调文化科研项目攻关和技术成果推广。
(七)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研究制订全省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承担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和省级文保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考察推荐工作;审核、报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维修方案;审批省级文保单位维修方案,负责维修项目竣工验收;编制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维修项目及经费预算,编制省级文保单位维修项目及经费安排;管理考古发掘项目,检查考古发掘工地;负责对利用文保单位拍摄影视剧的管理;配合公安、海关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八)博物馆处
研究制订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博物馆的建设和各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组织全省国有文物鉴定;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换、调拨,审核、报批重大展览项目;负责博物馆风险等级的确定和文物技术防范工程的审批及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文物科技项目的管理。
(九)外事处(港澳台文化事务办公室)
管理全省对外、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研究制订本省对外文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统筹安排和组织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按规定权限申报或审批全省对外文化交流事项。
(十)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
研究制订本省文化、文物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管理全省娱乐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音像市场、电影市场、艺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项目;负责全省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的设立审批;负责省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管理工作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研究制订本省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和监督措施;负责文物鉴定机构资格审核;指导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行政执法和稽查队伍建设;负责文化、文物市场的行政复议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文化厅机关编制为62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1名兼文物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