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1)第67号
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8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中的价格行为,减轻财政和消费者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国产药品市场销售价格,具体销价为:
0.3g×10粒×9/盒 53.40元
0.5g×24粒/盒 22.50元 山西恒山
0.5g×72粒/盒 65.60元 山西德元德
3g×30丸 13.20元
9g×12丸 5.80元
10ml×5支 35.00元 山西三晋
10ml×10支 70.00元
(胶囊)
0.15g×100片 14.40元
以上药品均为含税最高零售价,对省内外其它厂家生产的同品名(含商品名)同规格药品,销价低于现公布最高零售价的,继续执行原销价,高于公布最高零售价的,均可按低于最高零售价销售。
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