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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湖州市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 2000-07-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292号
湖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报告》(湖价(2000)6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从200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按我局浙价工(1998)517号批准的标准执行,即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吨0.50元。
  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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