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教审[2000]68号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教育系统各项基本建设和修缮、装饰、改造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审计)。
第三条 基建工程审计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审计计划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
第四条 基建工程审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开办准备,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预算、资金来源、招标及经济合同等。修缮工程还应包括施工方案,技术要求及有关产权部门的批准意见。
2.工程管理,主要包括: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等过程管理情况。
3.竣工决算,主要包括:竣工验收、监理报告、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工程项目一次性包干项目须在合同签定前审计)、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年度计划,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单位可以委托有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实施审计。有关委托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基建审计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 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应预留一定比例工程尾款,待审计验征后结算。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应根据审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应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工程审计,在人员配备与经费上给予切实保证。内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无故抑制、拖延、阻挠基建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