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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产盐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394号

产盐区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省产盐质量,保证各类合格盐产品的市场供应,适应国家颁布实施的食盐新标准和省颁工业晶盐标准,决定适当调整省产盐收购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和二级食用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无税收购价仍按《关于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7]417号)规定执行,即一级日晒盐为每吨270元,二级日晒盐为每吨260元。

  二、鉴于国家已取消原三、四级日晒盐标准,我省设立了工业晶盐地方标准,今后凡符合DB33/T287-2000标准的工业晶盐,无税收购价为每吨220元。

  三、各级盐业部门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上述价格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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