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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市容市貌,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管理,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建成区内房屋(包括住宅、商场、办公、生产、娱乐用房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防盗窗、护栏,是指设置在房屋的窗户、阳台、外走廊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晾晒、遮阳和摆放花草、悬挂空调室外机等的构件。
第三条 市房屋装修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屋防盗窗、护栏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房屋防盗窗、护栏的安装管理工作。建设、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安装凸出房屋外墙的防盗窗、护栏。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房屋窗扇内侧安装防盗窗。
第六条 旧式住宅(指木结构)的不临街部分门窗,在窗扇内侧安装防盗窗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安装与外墙持平的防盗窗。
第七条 不得改变房屋阳台的使用功能,不得在房屋阳台安装防盗窗、护栏。房屋阳台门、窗内侧可以安装防盗门、防盗窗。临街房屋阳台经批准后可以统一安装铝合金窗或塑钢窗。
第八条 房屋楼梯转盘、走廊经过统一设计,并经批准后,可以在内侧安装防盗窗或者铝合金窗、塑钢窗。
第九条 同一住宅小区或同一幢房屋的防盗窗和用于封闭阳台、楼梯转盘或走廊的铝合金窗、塑钢窗要统一样式,并与住宅环境协调,禁止一户一样。
第十条 已建房屋安装空调室外机及冷凝水落水管应当经过房屋装修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并在指定位置安装。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设计建设时,一层房屋应当同时设计安装防盗设施;空调室外机、冷凝水落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等管线必须统一设计,并紧贴墙壁,与窗户、阳台等保持安全距离,附合房屋安全防范要求。
第十二条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经安装的凸出式防盗窗、护栏必须逐步进行拆除改造。
下列房屋首先实施拆除改造:
(一)城市景观道路、主干道路两旁房屋和城市主要景观点周边房屋;
(二)已实行区域封闭、具有正常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
(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生产用房;
(四)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进行景观修饰和环境整理路段或小区的房屋;
其它房屋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实施拆除改造。
拆除改造按本规定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积极推广符合安全防范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的防盗窗。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和各街道、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等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做好治安巡逻和安全防盗工作,确保单位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应向当地房屋装修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凡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