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卫[2007]90号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配合做好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结合本系统公共服务特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学习宣传。《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是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准绳,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作为提升服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相关职能科室,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本系统用字用词用语规范化水平。
二、明确重点,规范用字用语。本系统要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尤其对重点岗位人员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普通话水平。今年起将对医院特定岗位人员开展普通话测试,达到规定等级。公文、医疗文书、文字资料等各种各类文书要切实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用字用词。同时,对单位内各类标志标识等用字用词要符合要求:⑴使用印刷体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⑵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进行可能引起误解的笔画增减或部件更换;⑶手书写(主要指书法)中出现错别字或者书写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要配放规范字副牌;⑷汉语拼音要遵循拼写规则,书写正确;⑸外文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显于主要位置。
三、对照标准,加强自查自纠。今年,我市将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医院作为公共服务行业为必查单位之一,本系统要对照《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市语委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系统内部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市卫生局将组织现场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