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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4-19
发布部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萧政(2001)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出口创汇,调整提高出口产品的结构和档次,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现就鼓励扩大外贸出口补充规定如下:
  1、鼓励扶持外贸公司的发展。经外经贸局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凡外经贸部批准的外贸公司和进出口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年终按50%以上不同比例奖励给相关企业,并免缴水利基金、菜篮子调节基金、兵役优抚费。

  2、积极鼓励化纤面料生产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凡化纤面料产品出口,由外经贸局会同有关 部门考核确认后,按每收汇1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

  3、积极鼓励增量,努力扩大出口规模。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超过上年实绩部分,由外经贸 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后,按每收汇1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

  4、凡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经过杭州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自营出口 的,由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后,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按每收汇1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与第3款不重复)。

  5、原萧政发(1999)29号中第三条“进一步鼓励出口创汇”之第2、3款停止执行。

  6、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萧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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