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1]1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71号)、《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减少和保留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00]274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下列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现改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1、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及符合免税资格的学校所提供无学历的教育劳务。
2.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一件技术合同文本需要免征营业税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