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人大关于实施《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决定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及其所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