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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2003年度全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3]9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我厅决定于今年9月10日至3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2003年度全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与评选范围
  (一)检查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实物质量情况;
  (二)初评申报2003年度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

  二、检查与评选依据
  (一)《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和省现行的施工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五)《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三、检查与评选方法
  (一)听取汇报
  检查组到达后,由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开展工程创优工作的情况,同时向检查组提交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0项,不含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
  (二)抽查项目
  根据受检地区(部门)提供的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的在建工程。由检查组按照附表1检查与工程进度同步的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按照附表2、3检查与工程进度同步的质量保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和现场施工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存在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工程,一律责令其停工整改。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由检查组向责任单位发出停工通知书,要求当地建设局(建委)督办整改,整改完毕由地级市质量监督站复查,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工程评优
  由检查组按照附表1检查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项目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按附表2及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情况,对工程实物质量观感进行评分。
  (四)讲评
  由检查组召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受检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和提出建议,但不公布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初评结论。

  四、2003年度省优良样板工程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粤建管字[2001]49)规定条件的工程均可按程序申报。下列工程不得申报参评:
  1. 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2.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
  3. 未实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的工程;
  4. 初装修的工程;
  5. 施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6. 未获得地级以上市质量奖的工程、未列入本年度创省优良样板工程计划的项目、应用建设部推广的10项建筑业新技术少于5项或科技含量过少的工程。
  (二)申报要求
  1. 由各市或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省专业部门按申报条件严格把关统一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1)申报工程汇总表连同软盘一份
  (2)《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一份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
  (6)《施工安全评价书》复印件一份
  (7)《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复印件一份
  (8)市(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省专业部门)级优良样板(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9)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张
  2. 申报省优良样板工程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设备安装、交通建设以及铁路、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的申报资料,统一报送建筑业协会;市政园林专业项目的申报资料,分别报送省市政工程协会和省风景园林协会。
  (三)申报期限
  本年度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附表:
  1. 法定建设程序主要文件检查表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评定表(施工资料部分)
  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评定表(施工质量部分)
  4.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
  5. 申报2003年度省优良样板工程项目汇总表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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