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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5 生效日期: 2003-11-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161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10.22. 国税函(2003)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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