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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有效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豆制品,现就加强市区豆制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群众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为检验标准,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不断加强豆制品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提高全市上市豆制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消费,为银川市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提供食品消费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无证无照加工经营豆制品单位为重点对象,依法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强化豆制品加工经营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总体目标是,整顿豆制品生产加工单位,改善加工设施和环境条件,实行市场准入和分类整治,培育扶持豆制品生产龙头企业,提高豆制品行业生产加工水平;规范豆制品经营行为,实行索证索票、定牌销售制度;推行定型包装豆制品入市,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豆制品黑窝点,对严重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力争在一年时间内,实现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明显好转,裸装豆制品全面退出市场。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严格豆制品生产市场准入。所有从事豆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生产条件应当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生产加工工艺、所用豆制品原料、生产用水、食品添加剂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从2007年12月15日起,获得生产许可证和QS标识的豆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开始生产定型包装豆制品投放市场。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无毒无害,包装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QS标识等应当标明的内容,清真豆制品包装要标明清真标识。散装豆制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盛装器具清洁卫生。生产加工应具备必要的原辅材料库以及与工艺流程相适应的各类操作间、包装间、成品及发货区。企业必须具有锅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锅炉内外部检验报告,严禁使用土制锅炉。
质监部门要严格豆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有关生产规范和标准,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严禁把不合格或过期变质豆制品进行回收再加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业户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为保护豆制品的传统生产工艺,对不上市销售的现场制售豆制品加工作坊,可列为小作坊监管,不符合条件的也一律予以关停。
(二)严格豆制品流通市场准入。从事豆制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经营。严格执行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制度,不得从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单位采购豆制品进行销售。豆制品生产企业、批发商销售豆制品时必须出具盖有本单位红色印章的随货同行票据。从12月15起,在市区内分阶段推行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以大型商场、超市为试点,先期推行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禁止销售散装豆制品。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市区全面推行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除现场制售的加工店外,所有豆制品批发、零售业户禁止销售裸装豆制品。为保证豆制品的卫生质量,提高豆制品储存、运输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批发单位豆制品在销售前应在10°C以下贮存。运输时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或密闭清洁容器;有特殊贮存温度要求的产品,运输必须采用密闭专用冷藏车辆。从2009年7月1日起,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实行冷链销售。
工商、商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的推行工作。加强对豆制品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区各豆制品经营业主配合做好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工作。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要求和豆制品生产企业QS标识获取进度,严格检查豆制品市场,依法查处经销无QS标识豆制品的行为,促进质量安全有保障的豆制品占领市场。对不合格豆制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性质严重的,要会同质监、卫生等部门追根溯源,实施产品召回,并严肃查处责任人。
(三)严格规范餐饮食堂采购行为。由卫生部门结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宾馆、饭店、学校、企业、机关等集体伙食单位采购符合资质条件和质量要求的豆制品,并主动索要票证,建立购货登记台帐,注明豆制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购买日期等,不得购进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豆制品。在全面实施豆制品生产许可和定型包装后,不得购进无QS标识的裸装豆制品。要积极建立豆制品定点采购制度,与生产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确保豆制品质量卫生安全。
四、职责分工
豆制品的监督管理实行明确责任的分级监管模式,即在明确豆制品生产企业、市场主办单位、经营户、行政管理部门多方职责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场各环节单位职责
生产企业的职责:
1.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豆制品加工、销售活动,确保所加工、上市的豆制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负责自产豆制品的质量监管,对每批次豆制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
3.负责豆制品从加工(批发)到零售环节的冷链配送工作。
4.负责豆制品随货同行票据的交验工作。
5.负责豆制品经营户销售需求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6.负责做好配送车辆、人员的管理工作。
7.对所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市场主办单位职责:
1.在市场内建立豆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
2.与豆制品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公约,加强日常教育。
3.负责对入场豆制品随货同行票据进行查验、管理,加强市场巡查,防止裸装及来路不明的豆制品流入市场。
4.积极扶持"放心豆制品"、品牌豆制品进场设门店(摊)交易。
5.对市场内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豆制品销售经营户职责:
1.对批发购进的豆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建立进货台账,并主动接受市场主办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2.按要求对所销售的豆制品质量及标签做好自查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裸装及来路不明的豆制品。
3.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豆制品经营冷链化。
4.对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二)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工,对豆制品的产销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负责豆制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工作;
2.依法组织查处豆制品重大安全事故。
质监部门:
1.严把豆制品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准入关;
2.帮助和指导豆制品生产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并对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对无标准生产豆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3.做好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定期抽样检验,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4.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或生产不合格豆制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
1.严把豆制品经营户的市场准入关;
2.加强豆制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3.做好流通领域豆制品的抽检预警工作;
4.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做好豆制品安全消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
1.制定豆制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2.负责对集体用餐单位、餐饮业采购豆制品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
1.负责豆制品行业发展导向的规划、建设工作。
2.加强流通领域豆制品行业管理和豆制品行业协会管理。
民族宗教部门:
1.负责对清真豆制品的监管。
2.负责对清真豆制品加工、销售企业《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核发。
城管部门:负责对早夜市、流动摊点豆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牵头抓总,形成监管合力。豆制品加工、销售监督管理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方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抓手"作用,组织协调工商、质监、卫生、商务、民族宗教、城管等部门,除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外,还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与协作,形成对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消费全链条有效监督的执法机制。
(二)加强政策倾斜,培育规模企业。各部门对豆制品加工企业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积极扶持,鼓励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建立规模化的豆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连锁经营。对经整改仍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户)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依靠规范管理,引导企业自律。制定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各环节的管理规范,督促生产企业、经营户自觉遵守规范要求,使企业承担起豆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竞争意识。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群众消费。通过媒体参与,广泛营造舆论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了解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的目的和意义,引导消费者购买安全放心的豆制品,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并通过这一举措,压缩不合格豆制品的生存空间,使其最终退出市场竞争。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