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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0 生效日期: 2004-03-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4]11号

为缓解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府决定,在原限制摩托车行驶规定的基础上,从2004年5月1日起,逐步扩大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每天9∶00一16∶30,20∶30一次日5∶00,增加下列道路作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路段。
  解放南路、解放中路、解放北路、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环市东路、环市中路、环市西路、天河路、天河北路、天河东路、林和中路、林和西路、中山大道西(科韵路路口以西)、江南大道北、江南大道中(昌岗路路口以北)、新港东路(黄洲大桥以西)、新港中路、新港西路、达道路(寺右新马路路口以南)、美华北路、新河浦路(东湖路以东)、合群一马路(东湖路以东)。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行驶。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下列区域范围内行驶:
  (一)广州市区(含所指路段):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市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芳村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嘉路路口)、同嘉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罗南大道路口)、罗南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罗南大道以东)。
  (二)小谷围岛(广州地区高校新校区)。具体范围待其基础道路建成后另行确定。

  四、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上述规定驾驶摩托车在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疏导、限制、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广州市市区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市区补偿奖励方案
  一、鼓励提前报废摩托车,对提前报废摩托车的车主给予补偿或奖励。
  (一)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给予车主补偿。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按扣除折旧后的车价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摩托车购买时的实际价格(以车管部门存底的购车发票为准)减去摩托车使用期间平均折旧的差额。
  (二)对已达到使用年限经检验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在延期使用期限内提前报废给予车主奖励。
  按每提前1个月报废奖励35元的标准计算,即提前3年整报废奖励1,260元,提前2年整报废奖励840元,提前1年整报废奖励420元。
  (三)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如扣除折旧后的车价补偿低于1,260元,按照1,26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已享受车价折旧补偿者不再给予奖励。
  (五)对未达到使用年限和已达到使用年限但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提前报废,当年车主已交纳的车船税、养路费、“八桥一隧”路桥年票费按当年提前的月数予以补偿。
  二、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车主自愿迁出市区的,每辆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
  三、本方案所指摩托车使用年限按《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执行,补偿奖励对象是市区摩托车。
  四、本方案所指市区暂不含未实行限制摩托车行驶的番禺区、花都区管辖的地区。
  本方案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造成失业的再就业扶持办法
  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将对我市部分摩托车经营、维修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造成一定影响,如因此造成失业的,可到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以下社会保障和相应的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一、已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如因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造成失业,按政策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凭《失业证》到本市各级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登记,各级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优先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三、本人愿意参加转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训练中心申请参加相应技能培训,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四、失业后重新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女性35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享受政府给予1年的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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