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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6 生效日期: 2004-04-0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51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4.03.08.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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