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51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4.03.08.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