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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8 生效日期: 2004-04-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4]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2004]11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空间越来越窄,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大幅下降,要完成今年省下达的粮食生产计划,任务十分艰巨。各镇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粮食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做好耕地的保护工作。要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尽快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耕地撂荒的政策措施传达到村到户。各镇区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作抓出成效。要制定适当的措施对有效保护和充分合理利用耕地的农民和村委会进行奖励,为发展粮食生产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
  (一)认真做好撂荒耕地调查统计上报工作。
  目前,我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耕地撂荒现象,直接影响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各镇区要及时认真组织农业、国土等部门,深入扎实地做好撂荒耕地的调查摸底、统计和审核工作,掌握撂荒耕地的现状,认真分析造成耕地撂荒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复耕。有关情况于5月底前分别上报市农业局和国土局。
  (二)分类指导,加快撂荒耕地恢复生产。
  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快制定撂荒耕地恢复生产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镇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复耕主要责任人,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效措施,对撂荒的基本农田,限期复耕,要建立抛荒检查通报、社会举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对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中清理出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要立即组织复耕;对长期征而不用的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对耕作条件较差的边远田、山坑田和旱坡地,一时未能种植水稻的,要引导农民发展甜玉米、薯类生产,扩大旱粮种植面积;对已改种经济作物但效益不理想的农田,可动员农户退经还粮,并实行科学的间作套种,优化种植模式,努力扩大复种。要及早研究秋收冬种政策,指导农民做好冬种旱粮生产,切实减少春冬两季撂荒耕地。要切实加强撂荒耕地的建设和保护,按照“渠相通、路相连、田成方、地力高”的要求建设好农田,通过加固堤围、整修泵站、涵闸、疏通排灌渠道等措施,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农田抗旱排涝能力。要积极实施“沃土计划”,采取泵河泥、稻草回田、冬种绿肥、增加有机质肥以及轮作等一系列综合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提高土地产出率。
三、大力推行规模经营,减少撂荒耕地现象发生
  要认真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机制。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合理、有偿的原则,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多种形式,积极稳妥推进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有偿流转,促进耕地向种田能手适度集中,逐步形成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提高农业效益,减少撂荒耕地现象的发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2004]1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紧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落实措施,切实整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省粮食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按照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落实《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抓好整改,抓紧将国务院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确保实现我省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恢复撂荒耕地生产。各地要按照粮食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撂荒耕地恢复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层层分解,查清撂荒原因,提出复耕计划。要切实抓好分类指导工作,依法推进撂荒农户复耕或按规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千方百计制止新的耕地撂荒现象发生。
三、加强农业结构调整,促进耕地保护。各地要加快调整农业结构,注重发挥农业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对于耕作条件较差的边远田、山坑田和旱坡地,一时未能种植水稻的,要种上旱粮,增加农民收入,减少撂荒耕地。要加强撂荒耕地的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培肥地力,提高农田质量。要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撂荒耕地恢复耕作。对于有效保护和充分合理利用耕地的农民和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又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实现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任务非常重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直接影响当前春耕生产及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为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实现今年粮食的增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为了支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有关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中央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村、到户。有关部门要抓紧各项政策的细化和实化,制订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各地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

  二、增强责任感,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 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

  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减少撂荒现象的发生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证书、合同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落实耕地三十年承包期,严格禁止随意调整和缩短承包期的行为。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对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愿。地方人民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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