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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 1999-12-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交公字[1999]655号
各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现将《河北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公路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经省政府批准的利用贷款(含集资等方式,下同)修建的收费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下同)。 
  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以合资、合作(含股份制以及转让公路收费权,下同)等方式,建设或者管理的收费经营公路的运营管理,除执行本办法以外,同时按照批准的合同(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的含义是: 
  收费还贷公路: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交通局使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收费经营公路:经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者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第四条   省交通厅对全省收费公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具体业务由省交通厅依法委托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设站条 件 
 

    第五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服从国家和本省公路网的总体规划布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费还贷公路 
  一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或者改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 
  二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或者改建连续里程80公里以上; 
  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二)收费经营公路 
  高速公路连续里程15公里以上; 
  一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四车道以上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000米。 

    第六条   收费公路站(点)设置应当为车辆创造良好的通行条件,同一条国道主线上(高速公路除外),每个收费站覆盖的收费距离不得小于60公里,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60公里,在同一条省道或者县道主线上(高速公路除外),每个收费站(点)覆盖的收费距离不得小于40公里,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40公里。 

    第七条   收费公路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由收费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立项方案。经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 

    第八条   车型划分标准如下: 车 型 货车(吨) 客车(座) 
  小 型 ≤1 ≤10 
  中 型 >1≤7 >10≤28;≤23铺位 
  大 型 >7≤14 >28≤50;>23铺位 
  重 型 14≤20 >50;双层客车 
  特型1 >20≤30 
  特型2 >30≤40 
  特型3 >40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收费公路,工程竣工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由收费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将有关资料(贷款合同、集资批准文件、合资合作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等)以及申请批复收费标准的请示,上报省交通厅,同时抄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由省交通厅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公路建设规模、标准、投资额度、贷款利率、交通量及增长率、社会承受能力、人员及养护管理经费支出等因素,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第十条   收费公路在运营期间,根据收费运营状况需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由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并附项目运营状况、调整原因、调整方案等材料,经省交通厅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批复。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持批准的收费标准文件到收费公路主管部门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第十二条   收费人员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申领《河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证》,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示牌及收费站标牌,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期限、监督电话等项事宜。对按照“一站两点”方式收费的站点要设同向一次收费标志。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警务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编车辆(不含营运车辆)、抢险救灾车辆、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田作业的三轮车、拖拉机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收费还贷公路,在收费运营一年后,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收费经营公路,按照有关批准程序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年限届满后,由省交通厅组织审计机构对项目收支进行全面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参考政策或者不可抗拒等因素的影响,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作出停止收费或者延长收费年限的决定;收费经营公路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全部公路资产(包括附属设施)由省交通厅无偿收回。 

    第十七条   转让国道收费权的项目,需由省政府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项目,需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分别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专项用于偿还贷款及公路建设。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通行费征收政策及批准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所辖收费项目的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收费人员执行收费任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挂牌上岗,持证收费。 

    第二十条   开放型收费公路以收费站为中心,半径10公里内地当地车辆和有固定营运线路的客运班车,可以实行按月包缴的方式。包缴费额最低不得小于10辆次的通行费费额。具体辆次费额由当地交通、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封闭型收费公路,对经运政管理机构批准的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客运班车可以办理月票。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主(司机),收费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缴通行费。对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全额投资建设的省统管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预算外专户,由省财政厅根据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核定收支,通行费核拨资金除安排管理经费和养护工程费的支出,其余收入资金全额用于还本付息。管理经费和养护工程费由省交通厅依法委托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按季度拨付相关各市。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厅和市、县交通局共同投资建设的合建收费公路,由省交通厅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在通行费收入中安排管理经费的养护工程费支出,其余收入资金按照省交通厅批准的工程预算中省、市所占的投资比例分成,分别偿还贷款(集资)本息和地方拆迁占投入。管理经费、养护工程费及市分成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交通厅商定后按季度拨付相关各市交通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交通局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参照省交通厅制定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管理经费和养护工程费支出,所需资金由市交通局在通行费收入中列支,其余收入资金全额用于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   收费经营公路由其法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制度编制支出计划,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将收费站上年完成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做为奖励收费人员的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当年收费站支出预算。 
  收费经营公路可以参照执行并将具体提取比例报省交通厅核备。按照超额累计方法提取比例如下: 
  高速公路 一般公路 
  收费额度(万元) 提取比例 收费额度(万元) 提取比例 
  20000以上 0.8% 5000以上 0.5% 
  10000-20000 1.0% 3000-5000 0.6% 
  5000-10000 1.2% 1000-3000 0.8% 
  2000-5000 1?5% 500-1000 1.5% 
  2000以下 2.5% 500以下 2.5%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收费队伍的形象建设、廉政建设,塑造良好的窗口形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妥善安排收支计划,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统计、审计制度,制订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条   收费还贷公路收取的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省政府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各收费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向省交通厅备案。专户仅限于通行费的征收和解缴核算。严禁多头开户,一户多用,确需更换开户银行的,须报省交通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三十一条   通行费收入按照规定的解缴渠道和时间解缴。各收费站(含高速公路管理所)于每月5、15、25日分三次将帐内通行费收入(含专户存款利息)扫尾解缴到市收费公路主管部门、高速公路法人单位。市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分三次将帐内省统管和省市合建项目的通行费收入(含专户存款利息)扫尾解缴到省交通厅依法委托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省收费公路管理机构于月底前扫尾解缴省财政厅财政专户。市管收费还贷公路按照当地财政管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通行费收入。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服务区经营利润或者承包收入为公路路产收入,管理单位必须按时解缴,作为单位“其他收入”在部门预算中反映,用于偿还公路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通行费收费票据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由省交通厅拟定用票计划,报财政或税务部门审定并安排印刷。省交通厅统一组织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并收取票据工本费。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仿制和伪造通行费收费票据。 
  收费主管部门要加强通行费票据管理,保证票证安全。必须配备票据专管员,具体负责票据的领取、发放、注销等项工作,并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统一的票据帐,做到“帐帐、帐票、帐表”三相符。 

    第三十四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妥善安排的原则测算年度支出需求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和格式报送部门预算,于每年11月初将下年度支出计划报省交通厅。 

    第三十五条   收费还贷公路经费支出计划主要包括:税费、管理、人员培训、养护、场站维修和设备维护、更新、改造等费用;收费经营公路除上述支出外,还包括路政管理等费用。高速公路支出计划除上述费用外,还包括按照有关政策应分担的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经费。各收费公路主管部门要强化预算约束力,各项支出必须执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向省收费公路管理机构报送上月“河北省车辆通行费收入月报表”、“河北省车辆通行费票据收售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报表,年终根据要求编制财务决策,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年度收支状况。收费还贷公路财务决算报省交通厅审批;收费经营公路财务决算报省交通厅核备。省收费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编制决算。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务考核和分析制度。采取全面或者专题形式上报省交通厅,以便搞好相关决策、管理与评价。 
 
 
第五章 稽查管理 
 

    第三十九条   通行费稽查工作包括: 
  (一)通行费运营管理单位及收费人员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形象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通行费财务和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通行费稽查工作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交通厅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避免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稽查方式。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通行费收费人员工作守则》、《河北省通行费收费人员违规违纪处罚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收费队伍建设,塑造窗口形象。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主管部门要对突发的重大事件及时处理、上报,上报省交通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逾期或者隐瞒不报的追究领导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冀价行费字[1996]第14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贷款修建、改建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行费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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