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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夏、早秋茧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 2001-07-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2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今年夏、早秋茧收购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夏、早秋茧中准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价格(含税)每50公斤为650元。现行等级差价和补正规定不变。次下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

  二、对试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地区,夏早秋茧每1%鲜上茧出丝率价格为50元。试行标准及具体办法不变。对于个别地方确实无法实行缫丝计价和荧光评茧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取在干壳量计价的基础上提升等级的政策,提升的等级最高不得超过4个。此项政策仅限于已实行方格簇的市、县。

  三、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同时应坚持实行“仪评”收购。对于少量零星夏、早秋茧,确需目评收购的,目评收购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50公斤560元。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茧丝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对违反国家茧丝价格政策规定的经营者,物价部门应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2001年夏、早秋茧次下茧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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