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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13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2日
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二、因接待礼仪确需在工作日午间陪酒的(仅限于接待中央和省来宾、外地市负责同志、外宾及外地客商等),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对再次违反规定的,扣发半年目标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内违反规定三次的,扣发全年的目标奖,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本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五、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六、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