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7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对象:全市所有公共娱乐场所;房间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会堂、礼堂、展览馆及单位多、人员集中的写字楼;演播室;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场所。
二、专项治理的步骤:凡属治理对象的单位或场所应于7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消防审批手续齐全,依法开业的场所,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整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已开业的单位或场所,应
于7月30日前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补办消防审批手续。
对存在火灾隐患而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或场所,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单位和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共娱乐场所凡发现下列情况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一律依法取缔: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的,随时都有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
为了使群众及时了解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特设消设咨询热线:3033119—342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