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总函字(1995)第89号
为确保我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2号文《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规定,现就抵押贷款经办过程中签定抵押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借款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贷款经办行在与借款人签定抵押协议时,不可将该借款人的全部财产做抵押,否则该抵押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现已生效的以借款人全部财产做抵押的抵押协议在签定时,如果借款人除建设银行外无其他债权人的,或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定抵押协议后又出现其他债权人的,则该抵押协议仍然有效;如果借款人以其全部财产做抵押与建设银行签定抵押协议时借款人已有其他债权人的,各经办行应迅速与借款人协商,依法对该份抵押协议进行变更或重签。
三、凡总行其他文件、材料中有关签订抵押协议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2号 1994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四条、第 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