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4]109号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经委、纺织厅《关于解决我省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贯彻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纺织工业是我省传统支柱产业之一,多年来为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为我省纺织工业调整提高、走出困境创造了良好机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省纺织企业要以贯彻落实这个文件为契机,抓好调整改造、优化结构,推动纺织工业上档次、上水平,提高整体素质和规模效益。
贯彻国发(1994)13号文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国家和省里为支持纺织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解决我省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贯彻意见
省政府: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是国家对处于困境中的纺织工业采取的特殊抢救措施,为纺织工业的全面调整提供了有利的契机。现结合我省纺织工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把压缩总量、调整结构、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调整
(一)1991年底全省拥有棉纺纱锭157万锭。根据目前国内棉纺生产能力过剩和省内棉花资源以及国内外市场销售趋势,应适度调整全省棉纺生产能力。据此提出了从1992年到1996年五年内压缩25万锭的目标,1992、1993两年已压缩8.5万锭,1994年至1996年再压缩16.5万锭(见附件)。压缩的重点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4号)中规定的淘汰机型以及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达不到七条要求的企业。省纺织厅将积极向国家争取压锭贴息贷款并会同省经委作好全省压锭调整的统筹规划。
(二)有计划地调整地区布局。在省统一规划下,鼓励大中城市的棉纺织企业通过建立原料基地、设备投资参股、经济技术合作等形式,将初加工能力向产棉县转移,实行城乡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鼓励产棉县已投产的小纺纱厂与大中城市的棉纺企业组建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提高产品档次,逐步形成优质纱布生产基地。各级政府要对企业之间的合营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三)严格控制棉纺能力的增加。对淘汰的旧设备不允许转移或接收,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生产能力。各地政府要加强检查、督促,凡属增加棉纺能力的,各级计委、经委不予立项,银行不予贷款,供销社不得供应棉花。
(四)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技改投入。全省纺织工业的主要矛盾是产品档次低,技术装备落后。省和各地均应集中资金抓一批重点技改项目,促使产品结构和档次向着适应小批量、多品种、快速反应和高档化、集约化、国际化的市场需求方面发展。达到上述目标,我省每年需投入技改资金8亿元。鉴于国务院已经同意从1994年至1996年每年给纺织工业再增加20亿元技改贷款,省经委和省纺织厅应积极组织我省大中型骨干纺织企业改造项目上报争取支持。此外,请省里每年给纺织行业增加1亿元技改贷款及150万元贴息资金,并在省财政棉花专项补贴款中每年拨出2000万元建立纺织发展基金;另省财政每年用于苎麻开发的基金500万元亦延续到1997年。以上资金由省纺织厅会同省经委、财政、银行采取有偿滚动使用方式安排给出口骨干生产企业、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和深加工拳头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项目。省经委和省纺织厅要组织好全省纺织技改项目的审查和排队,对“八五”技改专项尚未执行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增加印染后整理改造项目,力争尽可能多地纳入中央的年度技改盘子。
二、扩大纺织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
(一)鼓励具备条件的纺织生产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一是扩大自营进出口权企业数量,对已申报自营出口权的遂宁棉纺织厂、内江棉纺织厂、广元棉纺织厂、达川地区棉纺织染厂、射洪棉纺织厂、大竹苎麻纺织厂、大竹第二苎麻纺织厂等企业,省经委、省外经贸委要积极向中央争取尽快审批,并会同各地区在年内上报一批纺织企业争取自营进出口权。同时,要争取到1至2家生产企业两纱两布的进出口经营权。二是省外经贸委在分配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限额时,要与省纺织厅共同协商,将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纺织企业纳入分配范围,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并积极组织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纺织企业参加纺织出口配额招标和有关外贸业务活动。省外经贸委和省纺织厅要加强对纺织外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权生产企业外贸业务的管理协调工作。三是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各地中国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
(二)自营进出口纺织企业的产品,铁路、航空等部门应纳入外运计划优先安排。鼓励自营进出口企业在境外建立销售网点和投资办企业。
三、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加快公司制改组。在8家纺织企业已被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今年各市地都要组织有条件的纺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试点,争取年内达到15家。同时,要大力发展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名厂、名牌、名人为龙头的企业集团。
(二)鼓励企业与外资、乡镇企业、私营经济等不同经济成份通过合资、合营、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改造传统经营机制和产权结构,增加企业活力。
(三)对资不抵债又能挽救的企业,可实行企业重组或租赁、承包。即保留原企业牌子,将可以盘活的资产列出组建新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可以由法人或个人对企业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向原企业交纳租赁、承包费。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均要相应落实债权债务。谁享受贷款,谁承担债务。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严格审核、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对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贷款重新予以核定,并及时注入流动资金。
(四)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3号文件要求,全省初步排出26个部分转产和发展三产项目,省纺织厅要尽快将实施方案提交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银行,帮助解决转产资金。鉴于中国纺织总会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请国务院从1994年至1997年每年安排17至20亿元资金用于全国纺织企业的转产和发展三产,建议我省相应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贷款,支持纺织企业的转产和发展三产。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五)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搞活企业转向搞活资产的试点,推动纺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议省政府授权省纺织厅组建“四川省化纤工业和苎麻工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待条件成熟后,授权该公司对全省化纤工业和苎麻工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四、切实减轻国有纺织企业负担
(一)各地国有大中型纺织生产企业,1994年应全部进行清产核资。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历年各种贷款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
(二)对1993年6月30日前经政府批准对纺织企业实行利税总承包的优惠政策,可延至1995年底。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3号文件规定,国家给棉纺织工业的“拨改贷”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资本金;省里安排给纺织工业的“拨改贷”专项资金和省机动财力安排的资金,目前无力偿还的,改为省资本金。
(四)为扶持纺织行业走出困境,棉纺织企业在确保1993年上缴国家税收基数不变的条件下,对1994年至1995年企业因税制改革新增部分的税收收入,实行先征后退,其返还的税金全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五)纺织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或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六)纺织企业在扭亏期间,免交除税收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各项基金以外的各种社会集资。亏损期二年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允许在1995年以前用实现利润税前还贷。经当地劳动部门审定的特困纺织企业可缓交养老保险基金。
(七)在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纺织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挡车工,由劳动部门和企业共同组织培训,推荐就业,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当地生活标准进行适当补贴。纺织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进行生产自救所需资金,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供棉状况
(一)省纺织厅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全行业实行总量控制,减量增值。把调整结构、技术改造、深化改革作为今后几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并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国发(1994)13号文规定,1994年9月1日新棉上市再次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后,省间调拨奖励款由省财政承担。
(三)我省发展棉花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支持我省纺织工业生产。因此,要求省内棉花资源中1至5级棉全部安排供应纺棉。纺棉计划省内资源分配量不低于省内棉花收购总量的75%。在不改变棉花供应体制的前提下,省内计划纺棉的供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实行厂、县直供。
(四)鉴于近年来计划纺棉的调拨难度加大,省政府原定的工商联合调棉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由省计委、经委、纺织厅、供销社四家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计划、运输、资金及调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将新疆基地开发棉与计划棉严格分开,从1994年新棉年度起,开发棉直接由工业部门进行衔接调运。
(五)近两年来,纺织原料价格成倍上涨,企业流动资金明显不足。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纺织企业逐步增加自有流动资金外,建议银行对国有纺织企业重新核定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并在集中采购原料期间实行专项点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件:四川省棉纺压锭计划表(略)
四川省计委
四川省经委
四川省纺织工业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