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35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渔业结构高速切实减轻渔民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1]53号)的要求,现就清理整顿涉渔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执行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初次核发的各类渔业证书工本费、包括渔船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证、特许证)、职务船员证书、船员四小证等;
(二)渔业船舶登记费(包括产权登记、国籍登记、变更登记);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变更手续费;
(四)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申请费;
(五)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牌费。
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海洋捕捞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捕捞渔民转产搞水产养殖的,从2002年起5年内免收海水养殖环节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船舶港务费、停泊费、货港务费等渔港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三)重新核定渔业船舶(不分木质、钢质)年度检验费标准,具体标准为:99马力以下每船每年150元,100-249马力每船每年250元,250马力以上每船每年450元。换证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1994]浙价费48元)减半收取。
(四)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三、从低执行(或核定)下列行政事业收费
(一)渔船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含临时证、特许证)、职务职员证书、船员四小证等遗失补证工本费仍按现行的工本费标准执行,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低限标准执行。
(二)面向船员的各种培训,应严格按《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培训范围,并按理论培训每课时不超过1元,实习课时每课时不超过2元,从低核定培训费标准。
(三)核定“捕捞日志”、“标志旗”、“标志牌”工本费标准。海洋渔业部门对经批准进入中日、中韩协定水域捕捞的渔船发放“捕捞日志”、“标志旗”、“标志牌”,其工本费按以下标准执行:“捕捞日志”工本费每册12元(统一编码:0390904),“标志牌”工本费每套130元(统一编码为:0390905),“标志旗”工本费每旗8元(统一编码为:0390906)。
四、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当地的涉渔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低,以切实减轻渔民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