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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部属企业:
根据《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16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工作安排,参加杭州市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10月份纳入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保证这部分企业职工能从11月1日起享受到新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这部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时缴纳每人每年36元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自2001年10月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其养老金中代扣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统一划拨医保经办机构。
二、请各有关省部属单位从即日起到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大厅(中河中路248号改革月报大楼一楼)领取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和住院凭证。
特此通知
杭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