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01]94号
省交通厅、物价局,诸暨市人民政府:
诸暨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22省道诸东公路诸暨境内段改造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诸政[2001]40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工程22省道诸暨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1]394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2001年10月25日起,对通过22省道诸暨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22省道8K+150处(诸暨城关镇毛家圳村)设立22省道诸暨收费站,实行双向收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石壁至枫山段工程完工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收费标准调整为新标准乘2。 22省道诸暨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