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工程22省道诸暨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 2001-10-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01]94号
省交通厅、物价局,诸暨市人民政府:
  诸暨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22省道诸东公路诸暨境内段改造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诸政[2001]40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工程22省道诸暨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1]394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2001年10月25日起,对通过22省道诸暨段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22省道8K+150处(诸暨城关镇毛家圳村)设立22省道诸暨收费站,实行双向收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石壁至枫山段工程完工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收费标准调整为新标准乘2。 22省道诸暨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