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检[2001]46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行业的实际,现就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私人及社会团体办的医疗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完善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
三、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按如下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一)门诊挂号费(含专家门诊、急诊)、诊疗费在挂号处用价目表明示;医疗服务价格的常用项目和标准在执行科室、病房和收费处用价目表明示。
(二)医疗机构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应设有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供患者查询医疗机构详细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二级乙类及以下医疗机构暂时没有条件设置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的,可用其他方式明示。
(三)医疗机构的咨询台或导医台应备有详细的医疗服务价格本和药品价格本,供患者查询。
四、各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按如下要求向病人提供各类收费结算明细单。
(一)对门诊病人须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须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具体名称(如西药费、中草药、中成药、检查费、放射费、护理费、挂号费、诊察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等)、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
(二)对住院病人须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每日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名称(如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手术费、化验费、输血费、氧气费、接生费和其他费用等)、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和总金额等内容;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应标明姓名、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天数、费用项目、金额和费用总金额等内容。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用价目表公布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五、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并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减或价格变动及药品价格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公布。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医疗机构的营养食堂、商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使用商品标价签,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七、医疗机构使用的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八、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作出处罚。
九、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