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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7 生效日期: 1997-02-27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禁止机动车辆在环城公园路以内鸣喇叭,违者处以3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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