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2]12号
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腌制用盐价格的请示》(浙盐局运[2002]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我省腌制用盐地方标准(DB33/T342-2001)即将实施和腌制用盐为不加碘食盐的情况,为规范腌制用盐价格管理,其批发价格水平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7]417号)的规定执行,即产、销区腌制用盐(50公斤包装)批发价分别按产、销区碘盐批发价扣除省规定的加碘费用执行。
腌制用盐价格自腌制用盐地方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请你局严格控制腌制用盐的使用范围,实行专用包装,限定销售对象,切实防止腌制用盐流入普通食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