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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下发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6-30 生效日期: 1994-06-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国债字第26号《关于下发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94)财国债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下同)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4年到期的国债有: 
  1.1991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 
  2.1989年向企事业单位及“两金”管理机构发行的特种国债。 
  3.1994年发行的第一号非实物国库券(半年期),从1994年7月25日开始偿付本息。 
  三、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指正常兑付期兑付): 
  1.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10%,计息期3年。 
  2.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15%,从开出凭证之月起算,持有时间满5年方可兑付,计息期5年。 
  3.1994年第一号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9.8%,计息期半年。 
  4.1993年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15.86%。财政部通过“联办”结算中心,向各最终持有非实物国库券的公司支付利息,公司自7月1日起向社会购买者支付利息。 
  上述各年国债过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以前年度到期可以兑付而未按期兑取本息的各年度国债,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1981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到今年3月1日已全部到期可以兑付,这部分国库券在今年12月31日前应全额兑付完毕。利息计付办法按(94)财国债字第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今年国债兑付期,特种国债为6月1日至9月30日;国库券为7月1日至9月30日。兑付期过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六、在兑付工作开始前,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对假券的鉴别工作,把防假反伪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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