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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1省道鹿山至马家渡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6 生效日期: 2002-01-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02]3号

省交通厅、物价局,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开征11省道鹿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湖政发[2001]210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11省道鹿山至马家渡段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7号)悉。鉴于“四自”项目11省道鹿山至马家渡段公路改建工程已通过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省政府同意自2002年1月21日起,对通过该路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从杭宁高速公路鹿山出口进安吉的车辆凭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检票通行),在鹿唐线1K+000处设立鹿山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11省道鹿山至马家渡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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