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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咨询业协会评审、考核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8 生效日期: 1999-03-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财综[1999]19号
省科学技术协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四川省咨询业协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川科协函[1998]141号)收悉。经研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川”战略,切实加强我省科技咨询行业的管理,推动科技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意省咨询业协会对全省科技咨询企、事业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级科技咨询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进行评审、考核时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收费应本着自愿原则,提供了服务才能收费,没有提供服务就不能收费,不得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评审、考核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协会收取的评审、考核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管理,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实际考察、考核、论证、认定、建档等支出,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
本通知下发后,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   19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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