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财综[1999]52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教委教基[1997]18号关于颁发《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凡需升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体育考试,其体育考试成绩计入各类学校录取总分。为使这项考试制度在我省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各地在组织实施体育考试工作中收取体育考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育考试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地组织实施体育考试的测试项目为每年三项,每项收取一定的测试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各地不得增加测试项目,不另收报名费。
二、体育考试收费,专项用于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体育考试中的各项费用,不得挪做他用。
三、各地在收取体育测试费时,应对特困生进行全额减免。
四、体育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凭收费批准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取的体育考试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