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财综[1999]70号
省司法厅、公安厅、各地、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控制毒品蔓延,加大戒毒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170号令《强制戒毒办法》和省政府91号令《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戒毒人员收取部分治疗药品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
一、凡送入我省劳教机关、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均应向戒毒所交纳戒毒治疗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二、对个别极困难的戒毒人员无力交纳戒毒治疗费的,可给予减免或缓交照顾。
三、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戒毒治疗工作。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