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1999]282号
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今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考评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9)78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8号)。执行几个月来,各地对两个文中规定的个别问题有一些反映。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两个文中的第三条规定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费修改为:“根据专业(工种)和技术等级的不同情况,本着结合实际,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的原则,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收取。省级考核单位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提出,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工考办初审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各地考核单位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各组织考试的单位按每人10元的标准上交省工考办,用于命题、制卷和试卷的发放工作,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各组织考试单位在具体组织考试工作中发生的原材料消耗,设备和考场租用及监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