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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移动电话资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6 生效日期: 1999-11-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1999]293号

四川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四川公司,各市、地、州物价局:
  为规范移动通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移动通讯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移动电话资费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公司、各地遵照执行。
  一、移动电话资费目前仍属国家定价,其资费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各公司、省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无权制定资费政策。四川移动通信公司和中国联通四川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政策不得随意降价。

  二、根据四川移动通信公司和中国联通四川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和差距,两公司移动电话资费规定如下:
  1、数字移动电话入网费全省统一执行500元,中国联通四川公司可在此基础上下浮20%。
  2、数字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通话费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中国联通四川公司可在此基础上下浮10%。
  3、在四川移动通信公司开通模拟移动电话区域限制业务的地区,中国联通四川公司的资费可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下浮20%。

  三、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资费标准和计费办法如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今后两公司所进行的各项促销活动,凡涉及资费变动的,应先报省物价局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移动电话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精神应严格按价格法等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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