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委(经委):
为支持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保证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全年出口退税计划中专项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计划,各地必须保证专项使用,不得随意挪用。对各地免抵调库的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单独进行监督核查。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确保在今年第二次分配各地区的退税计划中(不含“免抵”税调库计划),用于列名重点企业的出口退税比例要高于其结转数比例的20%以上。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做好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分析、测算和安排使用工作。根据今年出口的新形势,重点出口企业的范围要进一步调整扩大。鉴于此,各地在出口退税计划的安排使用上,要统筹兼顾,确保调整扩大后的重点出口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政策能够得以继续贯彻落实。
四、 各地对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情况按月单独统计,按月报表的路径上报。总局将重点监控和核查。
五、 在重点出口企业调整扩大名单下发之前,先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6部委《关于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1155号)中确定的1116户重点企业名单加快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