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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小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7 生效日期: 1999-12-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1999]381号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攀价费(1999)237号《关于中小学校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军训费早在九三年已明令取消,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军训费。
  二、关于初中招生收取报名考试费问题,省物价、教委等部门川招委字(88)45号文已明确规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不经过初中升学考试进入初中的,不交报名考试费。我省随着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小学升初中已无升学考试,此项收费应随之停止。
  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收费项目中均无新生注册报名费,各地不得自立名目收费。
  四、关于中小学“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收取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捐资助学,但不得与入学挂钩,凡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属变相乱收费,各地物价部门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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