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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第二管理处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发布文号: 川价字农[2000]63号

德阳、绵阳、遂宁市物价局、水电局,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四川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水费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现就都江堰人民渠二处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计收办法。都江堰人民渠灌区实行按基本灌面配给基本水量,收取基本水费,超用水量按水方收费,货币缴纳和结算。用水计量以支渠进水口、干渠分水洞为计量点。

  2.基本灌面。都江堰人民渠二处灌区基本灌面暂定69.485万亩。其中:旌阳区2.9万亩,中江县21.085万亩,安县1.2万亩,罗江县10.9万亩,三台县20.5万亩,涪城区6.2万亩,射洪县6.0万亩,大英县0.7万亩。

  3.基本水量。每亩基本灌区:五、七期干渠工程1-6月配水100立方米,7-12月配水200立方米。六期干渠工程何家堰以下,1-6月配水60立方米,7-12月配水290立方米。鲁班水库灌区1-12月配水240立方米。

  4.收取标准。
  (1)基本灌面水费:五、六、七期干渠(包括鲁班水库灌区,每亩基本灌面收农业水费人民币7.00元。
  (2)超用水量水费。五、六、七期干渠每超用水1立方米:1-3月0.04元,4-6月收0.06元,7-12月收0.03元。鲁班水库灌区每超用水1立方米,1-12月收0.05元。
  (3)提灌区的基本灌面水费和超用水量水费均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5.计收对象。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都江堰人民渠二处灌区农业水费由各县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

  6.水费解缴时间。各取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供水单位交付应收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对按期结清水费的单位,供水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7.鲁班水库库区移民扶助金。按鲁班水库灌区各取水单位基本灌面,每亩附加收取人民币0.875元,所收附加费划给三台县政府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三台县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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