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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乐清市食盐转为销区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2]107号
乐清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乐清市食盐调整为销区销售价格的请示》(乐价[2002]12号)悉。鉴于你市今年盐田将全部废转,盐产品全部按省计划从外地调入,盐业经营由产区转为纯销区,食盐调运成本上升的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食盐批发价(含税)按销区批发价(含税)执行,加碘散装盐的批发价由每吨506.40元调整为每吨840元;不加碘散装盐和腌制用盐的批发价均由每吨715.14元调整为每吨748.74元。其它品种盐批发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批发价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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