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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5 生效日期: 2000-09-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地遵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行使职权的能力。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就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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