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
  1.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科目。
  2.已经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还清拨改贷本息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二、企业的会计处理
  1.企业未入账的利息应补记入账,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记当年的部分)、“递延资产”(应补记以前年度的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项工程支出”(基建与生产合一的企业尚未完工的)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于贷款罚息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4.尚未摊销的“拨改贷”资金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