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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使公民直接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情况,逐步实现市人大常委会政务公开化,使市人大常委会的活动置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之下,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使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民意,反映公民意愿,特建立公民旁听试行办法。
二、旁听人员的名额每次三至五人,在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的需要,提出邀请公民旁听会议的名额及分配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名额确定后,分配给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安排落实,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邀请公民报名。
三、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市人大常委会分配的旁听名额再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由单位领导提出参加旁听的人员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和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公民应邀报名的有关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办,将报名汇总名单ㄇ胧腥舜蟪N?嶂魅位嵋榫龆ā?br>
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非市人大代表的公民,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并有一定群众基础。旁听人员应主要是社会各界基层群众。
五、为了使旁听人员了解常委会会议的全过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安排,旁听人员可以旁听全体会议,或分听分组会议。会议的有关材料、资料,原则上应发给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在会议进行中经过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言。旁听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可采取书面、口头方式向办公室反映或由办公室召开座谈会收集。对旁听人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意见,由办公室负责处理。
六、旁听人员旁听期间差旅费,有工薪收入的由所在单位报销;无工薪收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销,并按规定发给误工补助和会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