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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湖州市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 2002-05-10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31号

市财政局,湖州市市场发展中心,湖州市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市场培育,促进市场进一步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给市市场发展中心的所属市场的国有资产,授权湖州市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经营的范围: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创办市场中占有的国有资产,包括全资、控股或参股投资市场中的国有资产,以审计部门审计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的金额为准。

  二、被授权方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市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与市政府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保值增值责任书;
  (三)依法独立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资产和所持股权的处置需按权限审批;
  (四)依法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五)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并按收支两条线上缴市财政后返回用于发展。
  (六)依法对其全资、控股、参股市场和单位行使出资者权利、承担出资者义务;
  (七)按规定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资产运营情况、财务报表。
  (八)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湖州市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要抓紧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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