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京发[2002]64号
一、各保险代理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证券业务资格或金融企业审计资格,过去三年无重大不良记录。
二、各保险代理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且无不良历史记录。
三、各保险代理公司应于2002年4月15日前将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资料向我办进行报备,包括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简介与证券业务资格或金融企业升级资格相关证明、拟聘请注册会计师个人履历与资格年检记录。各保险代理公司若在后续年度中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在当年1月30日前重新向我办报备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并说明原因。
四、我办在收到各保险代理公司报备的材料后,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我办将对审计内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方面做出专项要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2001年度外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其他事项的说明应于2002年5月15日前报至我办。以后年度,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报送。
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