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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6-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1]11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50号)的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四川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各类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均须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作价原则:要体现按质论价,同质低价优先的原则,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规模效益降低生产成本,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增加批量降低销售费用;鼓励医疗机构采购疗效确切、质量稳定、售后服务好、信誉佳、价格合理的药品,从而减轻患者过高的医药费负担。

  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指政府定价药品的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根据“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将价差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的合理差价收入后(即实际中标价×1.15),按照60%∶40%的比例在病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分配。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要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按上述规定的价差分配方式确定,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计算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15+[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或企业自主定价的零售价格-(中标价×1.15)]×40%。

  四、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报送程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确定中标药品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资料(见附件)报价格管理部门。省属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驻蓉部队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简称为省管价医疗机构)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其它医疗单位按属地管理则报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中标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备案材料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五、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权限: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的政府定价品种,省管价医疗机构临时销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则委托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该市、州所属招标医疗机构中标品种的临时销售价格和执行日期,并及时送达执行单位和在执行之日前抄报我局。医疗机构在接到制定的临时销售价格后,须在规定的执行日期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之日前可暂按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对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市场调节价格品种,医疗单位也要按照本通知第四条所规定的原则制定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按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省管价医疗机构进行药品招标采购,可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原则自主制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并按有关规定报我局备案。各级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临时销售价格,对于部分价格差异过大、明显不合理的中标药品,必要时我局将提出“建议零售价”并在有关媒体发布,以供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参考。凡招标采购药品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品种,统一在我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有关价格。

  六、省价格主管部门还将根据各地药品实际中标价格和市场调查等情况,经过调查、核实、论证后,在全省范围内按药品通用名称统一降低最高零售价格。各地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统一降价的,必须降下来;低于统一降价的,维持原定临时零售价格。

  七、集中招标采购参与各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招、投标单位的责、权、利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在药品销售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如实记帐。医疗机构要按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的要求对药品零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中标价格的、不及时备案中标价格及相关资料的、不执行政府依法公布的零售价格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的、未经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和医疗机构收费的、不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
  以上规定自2001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表
  附件:  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表
  招标单位(公章):  价格单位:元
  序号  通用  商  规格  单位  剂型  原零  价格  中  中标  中标  生产  GMP  临时  价格
  名称  品  售价  管理  标  企业  数量  企业  零售  执行
  名  权限  价  价  日期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规格、单位指最小计价规格、单位,一般指每盒、每瓶、每支、每板、每袋、每包所包装数量。特殊包装须在规格中注明。
  2、剂型:片剂指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分散片、阴道片、泡腾片、划痕片、缓释片、控释片、咀嚼片等,胶囊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胶囊、控释胶囊等,注射剂指注射用溶液、注射液、注射用粉针、冻干粉针等,丸(丹)指蜜丸、水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蜡丸、微丸等,其他剂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具体剂型填报,个别需要区别工艺或特殊成分的也应注明。
  3、GMP是指中标品种剂型是否GMP认证。
  4、招标单位指组织招标采购的单位。
  5、中标单位指实际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6、价格执行日期指中标单位执行中标价格的日期。
  7、价格管理权限指该药品为国家计委定价、省级定价或企业定价。
  8、通用名称反映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
  9、商品名指药品生产厂家为产品所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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