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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餐饮业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0-28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通[2002]11号

    为了坦步规范我市餐饮业经营秩序,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决定对湖州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餐饮业卫生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凡湖州市建成区内宾馆、饭店、饮食店、点心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馆业经营单位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并将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于店堂内醒目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二)厨房面积必须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但最小不得小于8平方米;
(三)有专用的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公用餐具必须做到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
(四)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保持厨房环境整洁,地面洁净,有专用的加盖垃圾桶(箱);
(五)冰箱冰柜有明显的生熟标记,生熟食品必须分箱分柜存放,严禁生熟混放;
(六)严禁店外设摊、占道经营或非法搭建,影响市容市貌、居民区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七)建立健全餐具消毒制度、原料采购索证制度、环境保洁制度、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并县挂或张贴于工作岗位醒目处;

  二、各餐饮业经营单位必须在11月10日前,对照上述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完成整改。

  三、贸粮、供销、教育、农业、交通、电力、民政、烟草、计生等涉及经营餐饮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餐饮业经营单位的整改督查工作。

  四、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所、街道卫生所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并负责辖区内整改验收工作。

  五、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餐饮业经营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对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店外设摊、占道经营、非法搭建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谩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阻碍执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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