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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1-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2]12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发[2002]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十分重视这次总局部署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清理检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领导重视,税政、法规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好。

  二、对照总局确定的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清理。各地在检查清理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切勿走过场,特别是对各级地方政府违规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要如实反映;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要讲求效率,充分利用前一阶段全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政策清理已有的成果,避免重复检查和清理。

  三、此次清理检查工作自文到之日起开始,11月底前结束。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总结。县(市)地方税务局在11月底前将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统计表》(各地自印)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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