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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驻蓉部队招待所用水、气价格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工[2001]227号
成都市市政公用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四总部《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我市驻军一部分原涉外宾馆、大酒店以及企业化管理的招待所已转为不具企业法人资格的军队内部事业编制、招待所,不准开办特营项目,其主要任务是接待军队内部会议和过往军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办企业的指示精神,更好地支持部队建设,积极帮助解决军队招待所在改制中遇到的困难。经研究,对所属部队事业编制的招待所其用水价格执行机关、社会团体用水标准;用气价格执行公共集体用气标准。
  以上价格标准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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