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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春节期间市区临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5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通[2003]2号

为使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吉祥、欢乐的春节,现就2003年春节期间市区临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2003年1月22日至2月15日(农历正月十五)。

  二、允许燃放区域
  除下列区域外,其它区域允许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1.车站、影剧院、公园(包括中心广场)、百货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红旗路、人民路、南街、威莱大街(东街)等主要街道;2.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需要安静的场所;3.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和严禁烟火的工厂及其它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4.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5.居民住宅内(含楼道)。

  三、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市禁放办会同公安、工商、消防、城监、供销等部门统一核定。经统一培训,统一办理《湖州市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后,经营者方可凭许可证从市万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批发进货。严禁擅自经营、销售其它渠道非法生产、贩卖、赠送、私带的和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2003年1月21日至2003年2月15日为允许销售时间。销售期结束后,将多余的烟花爆竹交市万祥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统一保存。

  四、市禁放办以及市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临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自2月16日(农历正月十六)起,全面执行湖政通(2000)5号《关于重申在湖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规定,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市禁放办以及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宣传,教育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安全、讲文明,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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