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价费[2002]4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市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学校发展迅速,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对提高学生入学率,满足不同层次家庭择校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各类学校增多,生源竞争加剧,加之部分办学者指导思想不明确,使其办学存在一些问题,留存着较大隐患。根据省物价局川价费(2002)8号通知,要求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加强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历学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中小学学校)、民办职业学校。
二、民办学校收费继续按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我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以政府指导价的形成实行最高限价,并分级管理。即:经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历学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经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历学校,其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三、民办学历学校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学费、住宿费(含公寓住宿)、代管费。禁止使用建设费、借读费、调剂生费、捐资、赞助等各种名目实施收费。严禁收取教育储备金。
四、民办学历学校在申请审批学费、住宿费时,应加实提供学校建设成本(或租金)、生均培养成本,招生计划等相关资料。
五、物价部门审批民办学历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依据办学成本并适当考虑其滚动发展制定最高限价。但属于公办民助的学校,成本中应扣除国家投入部分制定。制定收费标准应进行成本论证。
代管费为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而统一由学校代办的费用,本着代收代支,不得赢利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确定。
六、民办学历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必须按学期或学年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允许学校以任何理由一次性收取。在物价部门确定最高限价后,学校应制定当年具体收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学生收费。每一届学生的学费应保持稳定,不得中途涨价。学校必须制定出合理的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规定。
七、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退费规定)未公布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付。
八、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民办学历学校推行入学协议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学校、学生以及学生监护人几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特费用的收到,学生退学、休学及其费用的处理方法,违约责任,协议的终止、变更、解队等有关事项,用合约的形式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有序发展。
九、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应对民办学历学校的收费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进行重新审批。此次收费重新审批,着重在于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收费一律稳定在2001年的水平,不得因此调高学校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坚决纠正。
十、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中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